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2民终3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亿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陡沟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上诉人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亿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春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2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瑞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的证书信息等材料无法被亿春公司应用并导致亿春公司至今未签订聘用合同与事实不符。首先,***的证书实际已经由被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也因此获益。在本案过程中,***的材料已经实际性的促使被上诉人企业资质年检、升级予以达标,并保证了被上诉人企业招投标的正常进行,原审对此认识错误,并认定错误。另外,对于聘用***此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前,双方就已就当时***的情况进行了沟通,被上诉人知情,而且被上诉人查询了***的情况,当时被上诉人就是认可的,后期仍然签订了协议。签订协议后,被上诉人因为是同意此种情况下仍然要***进入公司,所以在如此长的时间内,被上诉人从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诉人也在按照程序在办理***的退保事宜并协助办理聘用合同的签订从而办理社保,合同实际已经履行,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聘用合同未签订并非是其他原因,实际是社保还未到办理条件。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解除合同系错误。在本案中,原审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解除合同,实际系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在本案中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和签订前均是知情***的情况,而且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提及***社保之事,这是为何,其实被上诉人对***的社保情况本身就是认可的,所以双方签订后,默许上诉人协调处理此事,而后期起诉,其实仅仅是因为被上诉人在与***本人因为其他事情未能有效沟通,从而导致此次诉讼,***的资质等材料实际在有效使用,被上诉人所述的根本不知情等也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本案直接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实际系错误,而且合同也没有任何约定无社保是解除合同的条件,直接适用此法律条款也是错误的。2.判决上诉人返还128000元没有依据。作为本案的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材料已经实际性的促使被上诉人企业资质年检、升级予以达标,并保证了被上诉人企业招投标的正常进行,被上诉人实际已经获益,对于合同中被上诉人想要达成的目的也已经实现,原审错误的适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对于合同的履行的判断过于武断,不仅显失公平,而且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亿春公司辩称,百瑞公司为亿春公司聘用建造师即第三人***不符合协议约定,致使亿春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百瑞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未作**。
亿春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百瑞公司之间的委托协议;2.被告百瑞公司立即退还原告聘用费用12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百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9月5日,原告亿春公司(甲方)和被告百瑞公司(乙方)签订了《建造师兼职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安徽省范围内聘请一名建造师,聘用期限为二年,聘用工资费用128000元,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实现甲方要求”,并约定乙方承诺“人才为全国无社保”。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亿春公司按协议约定于2019年9月12日由其副总经理***将128000元聘用费用转账至被告百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因百瑞公司为亿春公司聘请的建造师***已在芜湖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办理了社保,亿春公司无法再为其办理社保,导致***的证书信息等材料无法被亿春公司应用,故亿春公司至今未与***签订聘用合同。亿春公司因而要求解除与百瑞公司的委托合同,同时要求百瑞公司退还收取的聘用费用128000元。双方交涉未果,故成讼。
另查明:2019年9月5日,百瑞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授权书》,约定如能满足以下条款,乙方同意甲方合法地代表乙方从事本次兼职工作所需证书保管及注册等事项。主要条款包括:甲方负责为乙方推荐真实合法的企业;乙方委托甲方推荐企业办理建造师申报事宜;聘用费用为120000元/两年;乙方承诺是全国唯一社保,甲方推荐的单位要给乙方购买24个月社保。《授权书》签订当日,百瑞公司就将聘用费用120000元转账给***。百瑞公司后将***的建造师证书注册到亿春公司。
该案诉讼过程中,经被告百瑞公司申请,为便于查明案情,确定责任主体,该院通知***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亿春公司虽然同意追加***为被告,但始终未向***提出任何诉讼请求,因此***不符合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的主体资格。该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考虑***与本案审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通知***变更诉讼主体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究竟是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像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一样代委托人从事活动,而是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只起介绍、协助的作用,其本身不参与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从亿春公司与百瑞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兼职协议》以及百瑞公司与***签订的《授权书》内容看,各方签订上述协议的目的是百瑞公司通过“穿针引线”为亿春公司聘用一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造师(***)。百瑞公司充当的是中间人的角色,分别为亿春公司和***提供用人信息和求职信息的媒介服务,而不是亿春公司或***的代理人,故该案所涉合同符合居间合同特征。
其次,关于该案所涉居间合同(无论是《建造师兼职协议》还是《授权书》)的合同目的是否已实现。虽然百瑞公司已为亿春公司聘请了具备合同约定资质的建造师***,也为***推荐了用人单位亿春公司,且已将***的资质证书注册到亿春公司名下,但因***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了社保,亿春公司无法再为其办理社保,导致***的证书信息等材料无法被亿春公司应用,亿春公司至今未与***签订聘用协议,故案涉居间合同的合同目的没有实现。
第三,关于本案违约责任承担问题。本案合同目的之所以没有实现,是因为***已在其他单位办理了社保,亿春公司无法再为其办理社保,导致***的证书信息等材料无法被亿春公司应用。而根据亿春公司与百瑞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兼职协议》,百瑞公司承诺其聘请的建造师为全国无社保,显然百瑞公司违反了自己的承诺,百瑞公司无论对此是明知还是因疏忽大意不知情,均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该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百瑞公司辩称即使存在合同解除及违约情况也是原告与***之间的合同是否解除以及是否存在违约责任的情况,根据该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至今未签订任何协议,且本案原告也始终未向***主张任何权利,***是否存在违约责任是百瑞公司与***之间的事,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故该院对百瑞公司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合同法规定,即便是由于***的原因造成百瑞公司违约,百瑞公司仍应向亿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百瑞公司与***之间的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另行解决。综上所述,该案是由于百瑞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聘用费用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至于第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百瑞公司与***应另行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亿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兼职协议》;二、被告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亿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聘用费12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被告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百瑞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百瑞公司与亿春公司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录屏资料,证***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而亿春公司在明知***已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仍与百瑞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是对***社保现状表示接受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要求解除合同。2.相关部门网站上被上诉人利用***证书的注册信息,证明***的材料已经实际性的促使被上诉人企业资质年检、升级予以达标,并保证了被上诉人企业招投标的正常进行,亿春公司实际已经获利。3.2020年6月1日,市建管处关于开展2020年第二季度建筑市场行为“双随机-公开”监督检查通知,证明被上诉人利用***的证书通过检查,实现其目的后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服务费,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4.劳动合同、聊天记录及注册截图,证明亿春公司与***已经形成了聘用合同关系,亿春公司已自行管理***,百瑞公司只负责提供咨询。5.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社保参保缴费证明及聊天记录截屏,证明亿春公司与***之间办理社保事宜属于亿春公司内部管理事务,且***今年三月份已实现全国无社保,而且***确认当时已告知亿春公司,亿春公司仍未办理社保,责任在其自身。6.《最新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节选第9、16、33、64页,证明被上诉人利用***的证书达到各项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已经实际获利。亿春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亿春公司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证据2.3.6.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4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认为系其公司内部资料,是亿春公司代签登记,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5认为达不到其证明目的,反而能证明***一直在芜湖市其他单位办理社保,而且社保缴纳到2020年3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百瑞公司提交的证据1,因亿春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聊天记录中亿春公司***仅是回答知道***的相关工作情况,并不能证明亿春公司明知***已购买社保的情况下仍与上诉人百瑞公司签订了居间协议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3,仅能证明在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网站与安徽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上查询到***的相关注册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事实,并不能证***公司按照与亿春公司的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以采信。对证据4,因***在一审庭审时已明确与亿春公司并未签订相关协议,亿春公司也认可劳动合同中***签字并非本人签字,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以采信。对证据5,2020年3月5日,芜湖市劳动保障人力资源派遣有限公司出具了***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社保缴费截止时间在2020年3月5日,本案亿春公司与百瑞公司《建造师兼职协议》签订时间在2019年9月5日,并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对该份证据不予以采信。对证据6,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的社保缴费截止时间在2020年3月。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亿春公司与百瑞公司签订的《建造师兼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建造师兼职协议》***公司为亿春公司协调推荐一名持有一级市政+二级房建+二级公路+二级水利带建安b证配合考水安B证交安b证的建造师,聘用期限为二年,聘用工资费用128000元。聘用期间亿春公司需要给建造师购买全年社保(2年),同时百瑞公司承诺人才为全国无社保。合同签订后亿春公司支付了百瑞公司128000元,并提交了汇款凭证,百瑞公司履行了支付义务。百瑞公司向亿春公司推荐了***,虽然本案百瑞公司提供了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的网站与安徽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管理系统上查询到***的相关注册信息,确认***已完成了注册,但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百瑞公司提供的人才要求全国无社保,持证人只有在注册单位购买社保才能达到实现合同目的。根据百瑞公司提供的证据,由于***在2020年3月之前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与百瑞公司在协议中向亿春公司承诺的人才全国无社保不相符。百瑞公司上诉认为亿春公司对***已有社保是知情的,仍与百瑞公司签订协议,本院认为,百瑞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咨询管理公司,在与亿春公司有明确的协议约定情况下,理应按照协议约定为亿春公司提供符合约定的人才条件,在百瑞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建造师情况下,以亿春公司对***有社保系明知为由的上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因此,百瑞公司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事务,导致亿春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百瑞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一审判决解除亿春公司与百瑞公司的《建筑师兼职协议》,***公司向亿春公司返还聘用费1280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百瑞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芜湖百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肖 珍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