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

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8财保3号

申请人: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湖南省浏阳市柏加镇双源村圳上组**。

法定代表人:唐运红,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伍勋,系贵州巨合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云,系贵州巨合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南新区梵净山大道旁/div>

法定代表人:龙智华,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城南新区梵净山大道旁/div>

法定代表人:龙智华,系该校校长。

申请人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对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2021年1月6日申请人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1,024.35元。

本院认为,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1,024.35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2107033901165016021,申请人的情况紧急,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松桃苗族自治县第五中学、松桃苗族自治县高平实验学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1,024.35元。保全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用5,000.00元,由申请人长沙创意柏里花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龙金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香

书记员 吴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