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02民初12434号
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河路8号厂房A整座。
法定代表人:黄恒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敏,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婧,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直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东路8号利嘉大广场1#楼407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行强,执行董事。
被告:刘行强,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视公司)与被告福州直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觉公司)、刘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婧,被告刘行强同时代表直觉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易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直觉公司支付易视公司货款149750元及违约金(以14975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刘行强对直觉公司欠付易视公司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2.直觉公司、刘行强承担易视公司为追讨货款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3.直觉公司、刘行强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4日,易视公司与直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易视公司向直觉公司供应200万无红爆高清球机等产品,累计金额为299750元。合同签订后,直觉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易视公司支付了150000元,并陆续向易视公司提货。截至2017年8月9日,直觉公司已完成全部提货工作。依照合同约定,直觉公司应在提货后30天内,向易视公司支付剩余50%合同款,但直觉公司始终未按约支付剩余合同款。经双方对账确认,直觉公司尚欠货款149750元。2019年3月18日,易视公司委托律师向直觉公司催款,直觉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给予任何回复。
直觉公司在收到货物之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直觉公司应依约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5%向易视公司支付违约金。易视公司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行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鉴于直觉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其与易视公司发生业务期间,刘行强系直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100%股份,根据该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刘行强应对直觉公司欠付易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直觉公司辩称,对买卖经过有异议,因金砖五国会议的召开,各地需要装监控,直觉公司购买监控产品用于闽侯铁路沿线项目。当时入围的品牌有上市公司海康和大华,两个品牌对枪机的报价单价只有900多元,远远低于易视公司的报价。易视公司通过业主闽侯县公安局介绍给直觉公司,当时易视公司称公司要上市,需要与直觉公司签框架协议,因此把价格填的很高,但是双方确认球机的价格实际以枪机的价格来结算,现在易视公司又要求以合同价格来结算,没有依据。而且易视公司提供的产品,均为深圳贴牌的产品,质量非常差。
刘行强辩称,答辩意见与直觉公司一致。对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易视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委托付款证明函、货品交接单、询证函、《公司章程》、发票及转账凭证,直觉公司、刘行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易视公司提交的《律师函》及EMS面单,EMS面单上填写的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均与直觉公司、刘行强,故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4日,易视公司与直觉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直觉公司向易视公司采购200万无红爆高清球机、SD卡、40路网络硬盘录像机、监控专用硬盘,用于2017年福建省闽侯县铁路沿线视频监控服务项目,总价299750元;200万无红爆高清球机、SD卡、40路网络硬盘录像机、监控专用硬盘的质量保修期分别为5年、1年、5年、3年;交货地点为自提;验收异议期限一个月;本合同签订生效后,需支付50%合同款后方可提货,需方提货后30天内,向供方支付剩余50%合同款,供方在收到全部货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需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任何一方未能如期履约(包括但不限于拒收货物、延迟提货、交货或付款),应每日按未能履约部分的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直觉公司委托案外人孙光雄向易视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直觉公司分别于2017年8月3日、2017年8月5日、2017年8月9日提取全部货物。
2018年5月31日,易视公司与直觉公司对账,确认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直觉公司尚欠易视公司货款149750元。
另查明,直觉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刘行强持有100%股份。易视公司委托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易视公司与直觉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易视公司依约向直觉公司交付了货物,直觉公司至今尚欠货款14975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易视公司主张直觉公司支付货款1497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现易视公司自愿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合同未约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方式,且律师代理费并非实现债权的必要支出,故易视公司主张直觉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直觉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行强作为直觉公司的股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刘行强应当对直觉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觉公司辩称“直觉公司按照易视公司的要求,把价格填高,双方同意实际价款按枪机的价格结算,且易视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对此,直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直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9750元及违约金(以14975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按年利率24%计算);
二、刘行强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14元,由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7元,福州直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行强负担4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宜财
审 判 员 林义挺
人民陪审员 杨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莹
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