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

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民初1327号
申请人: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新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勤,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河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负责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申请人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闽侯支行,账号为69×××72的账户。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福州闽侯支行,账号为69×××72的账户内120000元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