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

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与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83民初1327号之二
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勤,四川永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河路8号厂房A整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共计2630元,均由原告永发印务(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