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3881号之一
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河路8号厂房A整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1858号创新中心创业大厦G5楼1505-1506室。
法定代表人:余黎。
委托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易瞳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1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福建易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