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中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16265号之一
原告:广东中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瑞和路79号307。
法定代表人:卢安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桂,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锦泽,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12号品峰花园4期29幢1305房。
法定代表人:郑宗耀。
原告广东中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元、保全费1048元,由原告广东中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郭政乔
书 记 员 钟燕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