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2071民初28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三溪村松山工业区1路5号一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6824182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博爱七路12号品峰花园4期29幢13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D4PC2J。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2820.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材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288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嘉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52820.35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