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544号
原告: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十六层16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28号(科创中心楼)504室、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丹
书记员辛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