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保42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民终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天津光电华典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