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92民初1221号
原告: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44532721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中路109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坤,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100553701499L),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鲁1237号万达写字楼J1号23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左东。
原告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定,2019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系关联公司)账户向被告转账汇款10万元。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有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欠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21年2月12日归还。该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丽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静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