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方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92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109号701室。 被执行人:山东富铂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1237号万达写字楼J1号23层2301。 上述当事人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9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1150元,执行费14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2023年4月25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3年4月2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到庭,未到庭。申请人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履行,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91839.14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