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14执23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组织机构代码75973191-7。
法定代表人**南,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繁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55359786-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繁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5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繁城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0000元予以扣划、从(2017)川0114执1097号案转入执行款74580元,共计514580元,扣除执行费7500元后申请人依法受偿497080元。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屋价值远超本案剩余标的,暂不予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民终5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