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0145号
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10号B幢5层5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东乡镇石岭街罗家湾农业银行集资楼第八栋南至北1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易元军。
被告: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万兴路385号D幢1-505。
法定代表人:王柯欢。
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了相关费用”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1元,由原告四川光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