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83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九龙镇双土村。
法定代表人:崔世全。
委托代理人:赵品健,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台科技局培训中心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梅。
被执行人:巴中卓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张思训街巴二北侧江南都商住综合楼31楼3号。
法定代表人:高崇明。
被执行人:成都新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666号1栋25层9号。
法定代表人:尼东波。
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万兴路385号D幢1—505。
法定代表人:王柯欢。
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进鑫化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院(2020)川0683民初2061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巴中卓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0元、截至2020年10月23日借款利息288000.00元、案件受理费8286.00元、保全费5000.0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2840.00元、律师费60000.00元,共计1364126元;2.支付从2020年10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3.被执行人成都新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共同对上述一、二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巴中卓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宁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21)川0683执813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巴中卓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宁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77167.00元(未含2020年10月24日后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