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执43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柯欢。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9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国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2021)川19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9民终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