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恒宣(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市亚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辖终9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莉敏,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跃,北京市高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亚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星湖工业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薛秀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成,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中泰恒宣(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童志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盛雪云,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亚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吉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泰恒宣(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盛雪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89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亚吉公司对于***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亚吉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黄 粲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扬
书 记 员 刘金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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