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百益龙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铁岭鑫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百益龙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7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