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青岛某某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7143号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二路450号附13号(自编号内9号房)。
法定代表人:蒋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意,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洪,贵州贵达(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沈琦,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华阳路67-1号高新商务港1号楼2单元5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传彦。
被告: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中段198号D区二层605号。
法定代表人:白晓。
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儒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淼泰特种线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多收取的2250元应予退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业如商业保理(重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壮桂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媛媛
书 记 员 李昱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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