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212号

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羽生,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冬成,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HONGBIN LEE ,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军,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昉,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三区9号。

法定代表人:蒲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平,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法务,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丰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三星公司)、沈阳东北总部基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基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道丰科技公司称,请求确认道丰科技公司与苏州三星公司、沈阳基建公司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的《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第3.3条的仲裁条款无效。

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道丰科技公司与苏州三星公司签订《三星DVM数码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2009S1015),就质保金返还问题,双方约定于竣工验收并调试合格一年期满后7日内向苏州三星公司支付;就争议解决问题,双方明确,凡因订立、履行、解释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均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解决。2014年11月14日,双方约定变更保证金返还日期并签订了《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就保证金返还这一争议而言,《三星DVM数码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诉讼解决,《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仲裁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中关于仲裁解决争议之约定应属无效。

苏州三星公司称,一、《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是三方达成的最终协议。

《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是苏州三星公司与道丰科技公司、沈阳基建公司三方于2014年11月14日签订,协议中约定了预留保证金具体金额、最新的保证金支付方式、保证金涵盖范围、保证金有效期限以及该协议约定期限内苏州三星公司的空调设备保修义务。《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是三方之间最终的、最新的约定,是对原有合同的变更,并非仅是对保证金返还时间的变更。

二、《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

《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第3.3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且该协议第3.1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约定内容对原签合同不一致或作出修改的,以本协议为执行标准。”根据上述约定,《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已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了变更,三方均在本协议上盖章达成合意,明确表示已知将争议解决方式变更为“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因此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所述情形。

综上所述,请求驳回道丰科技公司的申请。

沈阳基建公司称,同意道丰科技公司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查明,2009年12月,道丰科技公司与苏州三星公司签订《三星DVM数码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总部基地东区32#地块工程》,第12.2条约定,若双方经协商仍不能解决该争议时,双方同意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解决。2014年11月14日,沈阳基建公司(甲方)、道丰科技公司(乙方)与苏州三星公司(丙方)签订《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甲方、乙方与丙方已分别就沈阳总部基地项目、酒窖基地项目和32地块项目签署了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为保证合作顺畅及各方权益,现就预留甲方和乙方空调设备整体质量保证金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遵守,其中,第3.3条约定,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后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苏州三星公司向该会提交的上述《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受理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目前该仲裁案尚未开庭。

本院认为,《三星DVM数码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总部基地东区32#地块工程》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在先,而《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中的仲裁条款签署在后,可以认为道丰科技公司与苏州三星公司就《三星DVM数码中央空调供货及安装合同-总部基地东区32#地块工程》项下保证金部分内容的争议解决方式变更达成了一致协议。道丰科技公司与苏州三星公司、沈阳基建公司在《总部基地空调整体质量保证金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应为有效。道丰科技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 由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于颖颖
审  判  员   朱秋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鹏
书  记  员   龙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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