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经济赔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8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赔偿金269152.4元”应为“赔偿金117100元”,第6页“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