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78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原告**与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591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2页“赔偿金269152.4元”应为“赔偿金117100元”,第6页“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应为“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