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2执1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HONGBIN LEE,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为平,董事长。
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936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 525 523.0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奥迪牌汽车,由于未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对于申请执行人在保全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本院已委托被持股公司所在地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但由于评估公司向本院表明由于缺少评估资料无法评估,故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推送短信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全部标的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293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王玮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于涛涛
书  记  员   李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