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财保85号
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HONGBINLEE,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军,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昉,北京市隆安(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三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为平。
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关村丰台园道丰科技商务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长亮
书 记 员 何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