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877某某与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77号
原告:**。
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ONGBINLEE。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
原告**与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建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钱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