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

***与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终字第044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建民,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亚洋,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苏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三星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系三星公司员工,双方最后签订了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份,***多个工作日存在多次离岗情况,离岗时间从几分钟至数十分钟不等。2014年7月、8月,三星公司给予***较低的绩效评价并扣除当月部分工资。2014年9月22日上班期间,***在生产车间内因绩效评价问题与其上级“职长”**发生纠纷,两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拉扯**到“部长”处理论。后三星公司处其他工作人员及保安到场处置并报警处理。2014年10月9日,三星公司经工会同意后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秩序,消极怠工、不在岗,不服从管理者安排,动手恐吓威胁管理者。”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合同。***不服三星公司的解除决定,就该案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裁决对***的请求不予支持。***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三星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扰乱公司秩序情节严重的,扰乱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违规闹事、消极怠工或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由***、三星公司提供并经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员工手册、事件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原审庭审陈述、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
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三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案中,根据三星公司的员工手册的规定,消极怠工、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扰乱公司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将被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查明事实,***于2014年7月确实存在多次、长时间离岗的情况,***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三星公司认定其为消极怠工并无不当。三星公司对***作出较低的绩效评价后,***理应积极努力工作,改正存在的违纪行为,但***却为此于2014年9月22日通过不当方式向其上级反映,并于工作时间在生产车间内与其上级发生冲突、拉扯。***前述行为扰乱了三星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已严重违反了三星公司处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三星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于2014年1月15日因工受伤后选择与三星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之后公司在**跃未犯错的情况下连续两个月绩效评价为c,且三星公司人事部门对调换部门未做回应。之后其找**理论也未给与合理解释,其要求**共同找部门科长理论,有轻微的拉扯动作。三星公司以其长期消极怠工动手威胁恐吓,扰乱生产秩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充分依据。三星公司仅仅通过三天的离岗调查,认定当事人长期消极怠工,实为不妥。三星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收员工手册的证据。***并不存在严重违纪事实。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三星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三星公司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三星公司以***扰乱正常生产秩序,长期消极怠工、不在岗,不服从管理安排,动手恐吓威胁管理者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三星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三星公司提供的光盘视频、离岗调查结果显示***在工作期间确实存在离岗次数多且离岗位时间长的情形,***无法对此做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印证。原审判决认定***存在消极怠工的行为,并无不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三星公司可以根据劳动者的业绩、表现以及公司的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三星公司根据***的工作表现及绩效业绩对其工资做适当的调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因对直属领导就其工作表现做出的绩效评价不满,本应通过合理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而***在工作期间,直接找直属领导理论,并在工作场所发生冲突及拉扯,违反了三星公司的规章制度。***在签订合同时确认收到了最新版员工手册。三星公司的员工手册亦经过了相应的民主程序,员工手册可以作为处理双方劳动争议的基础。***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伟
审判员*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