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事昶达园林有限公司

5254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万事昶达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5254号之二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蒋华汽渡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冬云,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事昶达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曾庄村9组。

法定代表人:万政毅。

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事昶达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同成商砼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98元,减半收取2449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9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