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竺忆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25财保8号
申请人: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火车坝万担路37号。
法定代表人:余竺忆,执行董事。
申请人:余竺忆,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资中县银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申请人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竺忆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160000元的有关财产或银行存款,申请人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竺忆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竺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价值216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瑞丰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余竺忆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荣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