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02民初7293号
原告:*和中,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市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新远,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桥路**君临嘉龙公馆**30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8089173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工业技师学院(中南工业学校),,住所地:岳阳市花板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000446162549N。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八仙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8217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李和中诉被告***、***、易新远、湖南省工业技师学院(中南工业学校,以下简称“中南工业学校”)、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建工集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当庭申请追加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鹰园艺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准许后,案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和中以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业主单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中撤回对被告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