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

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与湖南凌鹰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原岳阳凌风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2025号

申请人: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

负责人:曹**龙,组长。

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凌风园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花板桥路96号君临嘉龙公馆1栋3005室。

法定代表人:龚凌寒,公司经理。

申请人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与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湘0621民初20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在岳阳县麻塘办事处应得征收补偿款570000元。申请人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与被申请人(被告)湖南**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期间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请求合理,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园艺建设有限公司在岳阳县麻塘办事处应得征收补偿款570000元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3380元,由申请人(原告)岳阳县麻塘办事处洞庭村坳上村民组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小当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