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柏诚毅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正宁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25民初1202号 原告:正宁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电管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嘉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正宁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宁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正宁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98933元及该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7893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口头协商向被告所承揽的华能正宁电厂项目部建设工程供给建筑材料沙子、水泥等。2021年6月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结算,共计欠原告材料款98933元。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在2022年3月承诺支付材料款,让原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原告在2022年5月5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原告与被告公司员工**口头协商向被告所承揽的华能电厂项目部建设工程供给建筑材料沙子、水泥等。2021年6月工程结束后,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材料款98933元。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在2022年3月承诺支付材料款,让原告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原告在2022年5月5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张,后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材料款。原告在起诉后,被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0000元,剩余欠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材料买卖合同是在***等、自愿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材料后,被告负有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的义务,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材料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材料款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78933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材料款78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计1135元,由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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