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柏诚毅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5民初1250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以与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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