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25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嘉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利息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镇,用于本公司设立项目部,租期2个月,约定房租每月3000元,被告付清了2个月房屋租赁费。2021年1月8日,原被告口头协议继续承租案涉房屋用于设立项目部,至2022年3月,被告实际租用时间为14个月,房租费总计42000元。2022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将房子转租给了兴鲁公司,目前兴鲁公司仍在租用。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要房屋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镇,用于本公司设立项目部,租期2个月,约定房租每月30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租期内2个月房屋租赁费。租期届满后,原被告口头约定以原租金由被告继续承租原告该住宅。2022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青海兴鲁公司,2022年4月起原告的房屋租金由青海兴鲁公司支付。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3月,被告实际租赁原告住宅14个月,房屋租赁费共计4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租金时,被告一直推拖未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在租期届满后口头达成继续租赁原告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实际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房屋租赁费,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止14个月房租费共4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拖欠房租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拖欠房租支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房屋租赁费42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