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柏诚毅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某某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025民初1331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中路132号嘉辰大厦。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4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利息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镇,用于本公司设立项目部,租期2个月,约定房租每月3000元,被告付清了2个月房屋租赁费。2021年1月8日,原被告口头协议继续承租案涉房屋用于设立项目部,至2022年3月,被告实际租用时间为14个月,房租费总计42000元。2022年3月原告得知被告已将房子转租给了兴鲁公司,目前兴鲁公司仍在租用。原告多次打电话向被告催要房屋租金,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镇,用于本公司设立项目部,租期2个月,约定房租每月30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租期内2个月房屋租赁费。租期届满后,原被告口头约定以原租金由被告继续承租原告该住宅。2022年1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青海兴鲁公司,2022年4月起原告的房屋租金由青海兴鲁公司支付。2021年1月8日至2022年3月,被告实际租赁原告住宅14个月,房屋租赁费共计4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租金时,被告一直推拖未付。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在租期届满后口头达成继续租赁原告房屋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实际将房屋交由被告使用,被告应依约支付房屋租赁费,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止14个月房租费共4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对拖欠房租未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拖欠房租支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诉讼权利放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一十八条、第七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房屋租赁费4200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计485元,由甘肃***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