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556号之一
申请人:长沙市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48号阳光晶城5栋4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远建,湖南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石坝组。
法定代表人:廖双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申请,作出了(2020)湘0104民初155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长沙市万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73117万元或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