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2民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68号吉联商业中心6楼22-23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乐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泉湖村石坝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际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兴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中铝国际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恰当,被上诉人将涉案项目依法分包给了原审第三人,只是通过涉案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为支付的2022年4、5、6月份工资,同时作为总承包单位整体参保的工伤保险,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众兴源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中铝国际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与第三人湖南众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于2021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醴陵市湖南师大附属***学校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事宜协商一致,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一、工程概括:工程名称为醴陵市湖南师大附属***学校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地点为醴陵市寨凰路和茶东路交叉口;工程承包范围:醴陵市湖南师大附属***学校建设项目装饰装修工程,详见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具体工作量以业主确认的工作量为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合同暂估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陆万贰仟捌佰玖拾伍元整(¥3,862,895.00元);……六、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等等。第三人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及《分包商安全底线标准承诺书》等。 2022年2月18日,被告受案外人***雇请进入案涉工程中从事泥工工作,具体事务为铺网、开浆,按完成的工作量计算工资,由***负责工作安排、工时计数及制定工资表格,统一办理工资卡。在2022年4-6月,原告通过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市湖南师大附属***学校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户向被告支付了工资。且原告以醴陵市湖南师大附属***学校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整体参保,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2022年5月9日,被告在***中学8号栋一层打胶挂网时,从活动架子上摔下不慎受伤。2022年7月28日,被告向醴陵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醴劳人仲案字(2022)第117号裁决书,确认被告***与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因不服该裁决,于2022年10月8日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受案外人***雇请在案涉工程从事泥工工作,接受***的工作安排,向***交付劳动成果。期间,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被告未接受原告的任何管理和工作安排,双方亦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代第三人向被告工资卡发放了工资及购买了工伤保险,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原告中铝国际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其代发工资和购买工伤保险的行为仅仅系负有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由此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实际劳动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充分,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原告中铝国际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该院决定免予收取。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采信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经过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现分析如下: 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先在2021年6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因工程量的增加,双方又于2021年8年签订补充协议。原审第三人众兴源公司认可上诉人系在其分包的工程项目上做事时受伤,该事实与前述分包合同中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均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以涉案项目整体参保工伤保险并以专项账户代为支付上诉人工资,其实质是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及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据此就否认其与原审第三人签订涉案分包合同的效力,更不能据此认定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应依法向适格的主体主张权利。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诚 书 记 员 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