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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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自民一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集团四川乐自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通达街194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高速四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388号12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捷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4)荣民一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51元减半收取225.50元,由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干林
代理审判员*彩霞
代理审判员张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剑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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