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5599号
原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路9号院3号楼4层101-C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44284号关于第21918360号“链融云IMF**.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用友金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陶轩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石月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