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事裁定书
(2019)陕0581民初649号
原告:韩城市金海家电经销中心盘河路店。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
经营者:焦兰侠。
被告: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镇市(厂房一)四楼。
法定代表人:黄沛凌。
本院在审理韩城市金海家电经销中心盘河路店与广州市锐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市金海家电经销中心盘河路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城市XX中心XX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600元,减半收取168300元,由原告韩城市XX中心XX店负担。
审判员师青
怀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