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04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合肥仪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石台路交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蜀劳人仲字(2019)580号仲裁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60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仪美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94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大正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