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

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3财保60号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500号B5厂房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2525433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济开发区双联路16-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67986151Q。
法定代表人:顾玮国。
提请人嘉兴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的85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海宁市福莱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850000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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