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4457号-1
申请人:江阴市通源纺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31758966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芙蓉大道周庄段425号。
法定代表人:蒋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淼浩,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山科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5491781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龙生路230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生,住浙江省开化县。
申请人江阴市通源纺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科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通源纺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科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通源纺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科创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