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902号
原告:重庆海陆丰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红狮大道5号31幢1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58721Y。
法定代表人:林建柯,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398内8号中俄科技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533711004。
法定代表人:宋海毓,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科,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盛,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硕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滨海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6980712642。
法定代表人:宋海毓。
被告:青岛博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安顺北路东果园工业区1号街北2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FBATJ3H。
法定代表人:俞永友。
被告: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小城之春27号楼4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EQQPB7W。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被告:重庆祈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小区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93652636E。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
被告: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电碳路6号恒大中央广场首期综9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MA19048F1F。
法定代表人:范蓉。
原告重庆海陆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硕鑫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博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祈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准许。同时,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汇票出票人、承兑人均为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哈尔滨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现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重庆海陆丰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硕鑫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博天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颀文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祈万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款20万元及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重庆海陆丰钢材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合法持有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信息如下:出票日期2020年7月10日,到期日2021年7月10日,票据号码230926100014920200710677574872,出票人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承兑人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20万元。该汇票经连续背书转让,由原告合法持有。汇票到期后,经原告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支付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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