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60号
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398内8号中俄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宋海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华,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301内A151。
法定代表人:刘小岐。
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54720.15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54720.1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汉一
审 判 员 卫 华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子枫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