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37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北省涿州市。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398内8号中俄科技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期颐百年24号楼301内A151。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青竹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60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454720.15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中街8号院8号楼4层1**4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22)丰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侨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市丰台区***中街8号院8号楼4层1**4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京(2022)丰不动产权第0000644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一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