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91民初876号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064186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小鸭洗涤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娟,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鸭洗涤机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与***自1999年12月至2006年1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与***自2017年12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2月1日前***不在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处工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7年12月1日前社会保险不是由小鸭洗涤机械公司缴纳,而是在其他公司缴纳,***工资也不是由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发放,***未在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处工作,因此,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6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与***自2001年7月12日至200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错误。
***辩称,根据我方提供的相关工作材料,***自1999年12月一直在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并且有相关的缴纳社保权益记录单,所以我方不认可小鸭洗涤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显示:***自2007年1月至2021年10月的参保单位为小鸭洗涤机械公司。
***于2001年4月11日代表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洗衣机经营中心签订业务合同;于2001年8月11日代表山东小鸭集团洗涤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签订业务合同。
2002年8月23日,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涤设备厂作出小鸭蓬洗字[2002]25号文件,载明:经销售公司提议,厂研究决定:聘任***同志为销售公司重庆办事处经理,免去**同志贵阳办事处经理职务,并于8月28日前到所在办事处进行工作交接。
2002年1月,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涤设备厂工会委员会向***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同志在二〇〇一年度生产经营活动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特发此证,以资鼓励。
另查明,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注册成立;原名为山东小鸭集团冷藏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更名为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其股东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小鸭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洗衣机经营中心系山东小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于1996年5月28日成立,后于2003年4月17日被吊销。山东小鸭集团洗涤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于1998年4月9日成立,后被注销。山东小鸭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洗涤设备厂系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于1998年10月8日成立,后于2004年10月26日被吊销。
2021年8月20日,***因确认劳动关系、退还"风险抵押金问题"诉至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济南高新仲裁委),济南高新仲裁委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济高新劳仲案字[2021]第1681号仲裁裁决书,载明: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小鸭洗涤机械公司自2001年7月12日至2006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后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主张其自1999年至2006年与小鸭洗涤机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期间其系为小鸭洗涤机械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小鸭洗涤机械公司管理,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期间系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提供的1999年至2006年期间的证据,均非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作出,故本院对小鸭洗涤机械公司主张双方自1999年12月至2006年1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自1999年12月至2006年1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