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4624号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投资人: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力维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