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6民初3075号
原告:高唐县宏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东兴南路105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朱超,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高唐县宏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朱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高唐县宏泰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唐县宏泰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