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4567号
原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露露,山东锦为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朝阳连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小桃村南白腰组。
法定代表人:郭还昌,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腾飞街33号。
代表人:张佳良,经理。
原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连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利群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