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2324号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强,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西安交大科技园6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张洪江,经理。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贵杰,经理。
被告聊城市鑫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华硕路北首路东。
法定代表人宋占勋,经理。
被告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堂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达,经理。
被告李贵杰,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李洪达,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城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聊城市鑫基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贵杰、***、李洪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云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