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43961号
原告:***,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中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启阳路4号。
法定代表人:钱小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向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中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161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诉;
二、京朝劳人仲字[2019]第21613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有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