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24110号
原告:中冶利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北京广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号35、36楼。
法定代表人:曾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重庆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利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与被告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林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坡,被告开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中冶公司与开林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2.开林公司退还中冶公司服务费111 000元;3.开林公司支付中冶公司律师费10 000元;4.开林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6日,中冶公司与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开林北京分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开林北京分公司为中冶公司提供国家一级建造师挂靠服务,中冶公司支付服务费122 000元。2019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开林公司的违法行为,且重庆市工商局于315晚会当晚即查封了开林公司总部。中冶公司才得知开林公司提供的建造师挂靠服务是违法的,且开林公司也未按合同提供相应挂靠服务。开林北京分公司已于2019年4月23日注销。
被告开林公司辩称:一、开林公司作为人力资源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为中冶公司提供人才推荐工作,推荐人才到中冶公司工作,开林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间服务。二、本案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合同约定的2年期内中冶公司没有再次要求开林公司提供人才。中冶公司起诉时该涉案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6日,中冶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开林北京分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第二条委托内容及费用。1.推荐人才类别: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初始项目)暂定1人;2.推荐人才类别:一级建造师,市政工程(初始项目)暂定1人;3.甲方支付乙方推荐的人员任职报酬最高标准为专业:注册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初始项目)50
000元/人壹/贰年,市政工程(初始项目)72 000元/人壹/贰年(含乙方委托服务费、不含税)。第三条合同履行。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努力完成委托事务,若乙方没有全面完成的,甲方拒绝支付服务费及聘用费。2.甲方收到乙方推荐的高级人才证书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为人才办理申报注册手续,因甲方原因导致在前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注册申报手续的,甲方应在该期限届满后5日内向乙方退回已接收的相关证书等资料,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相应费用;如因人才自身的各种原因导致甲方注册不成功的,甲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退还其已接收的相关证书资料。乙方应负责退还未成功注册人才的服务费及人才聘用费。3.甲方收到相关人才注册资料后,甲方保证证书及相关复印件不遗失、注册前不作与注册无关的使用行为,注册后用于资质升级、年检使用,但执业印章及资格证原件应归还人才本人负责保管(承接工程项目的人才除外),甲方在聘用期内应依法为人才办理继续教育、购买社保统筹等事宜,并承担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否则依法追究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4.本合同约定委托服务费、人才报酬等甲方应直接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从其约定,若人才本人实际产生费用的,甲方应直接向人才支付。5.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第四条支付方法。初始注册:待乙方将人才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提供给甲方。甲方应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交件受理后当日支付第一笔费用;待建设部网站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待考完B证后支付剩余费用。第五条其他事项。2.乙方推荐给甲方的人才,甲方应在乙方发扫描件给甲方之日开始办理人才注册手续,为了避免后续因甲方原因延误人才证书使用而延长聘用时间的问题,甲乙双方约定人才聘用时间;初始注册按公告之日起计算或者按照发扫描件之日起60天计算,最终聘用时间以靠前的为准,变更注册的按照系统显示变更成功之日起算或者按照发扫描件调关系之日起45天起算,最终聘用时间以挂靠前的为准。5.补充条款(该条款优先使用于其他条款):聘用人才配合甲方考取安全B证,报名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人才须配合甲方出场招投标并担任项目经理,出场费每次不大于1000元差旅实报实销,具体出场费及项目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
合同签订后,中冶公司向开林北京分公司支付服务费122 000元。中冶公司称合同签订后开林北京分公司介绍机电一级建造师徐世前、市政一级建造师刘剑东挂靠到中冶公司,2019年6、7月份时门头沟区住建委通知中冶公司停止违法挂靠行为,徐世前、刘剑东注销在中冶公司的证书登记。另,开林北京分公司为开林公司的分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注销登记。
审理过程中,本院电话联系徐世前了解相关情况,徐世前称其未在中冶公司上班,中冶公司不向其发工资,其向中冶公司提供资质证书,开林北京分公司一次性给其35 000元,2019年5月其注销了在中冶公司的证书登记,中冶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仁让其退款,其向赵永仁退款11 000元。中冶公司认可收到徐世前退款11 000元,其在诉讼请求中减少对该部分金额的主张。本院未能联系上刘剑东。
中冶公司提交2019年315晚会录音,证明开林公司提供违法挂靠服务。录音内容为:主持人:记者发现不止医疗行业,建筑行业也存在挂证现象,重庆开林集团对外宣传是一家向中小型企业提供企业服务的公司,但一位公司老员工承认,开林集团也在打着兼职的幌子干着挂证中介的生意。开林员工:我们主要是以证书起家的嘛,现在你要说挂证的话这边没人敢跟你做,我们不是挂靠资质,我们是挂靠人员,人员是查不到的。记者:挂靠人员。开林员工:人员他们是查不到的,社保也是他们公司买的,我只是提供一个资质给你,你去买,大不了就是人没来上班而已,挂靠资质在国家来说是违法的,现在也在查,就是所有都违法,挂靠都是违法的,证书,不论是资质还是证书,它都是违法的。开林公司认可该录音真实性。
本院认为,涉案《委托合同》约定开林北京分公司为中冶公司推荐人才,但合同内容中多次提到挂靠,并对人才证书使用保管情况进行详细约定,此外还约定人才报酬由中冶公司向开林北京分公司支付;聘用人才配合甲方考取安全B证,报名费及差旅费由甲方承担,人才须配合甲方出现招投标并担任项目经理,出场费每次不大于1000元差旅实报实销,具体出场费及项目费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
根据上述合同内容,再结合2019年315晚会对开林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证书挂靠服务的披露可以认定《委托合同》名为委托介绍推荐人才,实为证书挂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开林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制止,故本院认定中冶公司与开林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开林北京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且已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开林公司负担。故开林公司应当向中冶公司返还服务费122 000元。中冶公司同意不主张徐世前已经退还的11 000元,本院不持异议。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具有过错,中冶公司主张开林公司支付其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中冶利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
二、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中冶利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费111 000元;
三、驳回中冶利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重庆开林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邹 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强
书 记 员 张 萍